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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總覺得將來進入婚姻的對象,一定要是我非常非常愛的人,否則我不會願意陪他度過人生中的風風雨雨,因為愛,所以忍耐、付出,如果結婚的人,並非我很愛的對象,一遇到問題,我大概就會抽腿走人,不願意把時間耗在沒有那麼愛的對象。
我一直堅持這樣的想法,直到今天早上我被聖靈叫起床,一醒來,腦中馬上浮現一首詩歌,我在心裡哼著詩歌敬拜神,哼著哼著,一個念頭跑進來,說:我這樣的想法是不尊重神所設立的婚姻。
後來想想,好像的確如同聖靈所說的,無論我有沒有那麼愛對方,一但承諾進入婚姻,我就必須尊重神所設立的婚姻制度,不可輕意離棄,不可因為自己的喜好,就任意對待別人或是不尊重神設立的制度。但是我是有強烈喜好和偏惡的人,一直都是,所以唯一剩下的方式就是嫁給自己真的很愛很愛的人,我想我絕對沒有辦法像教會裡其他的弟兄姐妹接受那種沒有深厚感情基礎的人,只因對方條件適合和品性好。也許我無法跟我很愛很愛的人共度一生,但至少我還有說NO的權利,我不願意作出自欺欺人的事。
有的時候很討厭自己那麼絕對,如果我今天可以溫馴隨便一點,或許可以得到很不錯的幸福,但我無法勉強自己,只好耍賴的跟上帝說,是你造就我這種個性,所以你要負責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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